12月28日,央行、发改委、证监会联合发布《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明年5月1日实施。
这是继统一违约债券处置机制、建立债券市场统一执法机制、银行间交易所市场信用评级互认等多项措施后,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又一重要成果。
据了解,《办法》出台前已经酝酿了两年多时间,并结合近期债券事件进行了微调。《办法》共五章47条,首次统一了公司信用类债券各环节信息披露要求,包括: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信息披露人义务、发行及存续期的信息披露要求、重大事项认定标准及披露要求等。
公司信用类债券协调机制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
《办法》通过统一和明确信息披露程序和要求,提升信息披露质量,有助于增强市场透明度,完善市场约束机制,有助于强化投资者保护,有助于健全债券市场基础性制度,推动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办法》的推出主要是解决哪些难点问题?
1、首次对债券违约等特殊情形信息披露进行规范
《办法》首次对企业被托管或接管、转移债券清偿义务、债券违约等特殊情形下的信息披露进行了规范,保障信息披露连贯性。
《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要求:企业发行债券时应当披露治理结构、组织机构设置及运行情况、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况;企业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资产、人员、机构、财务、业务经营等方面的相互独立情况。
2、解决信息披露领域诸多难点
从内容上来看,《办法》解决了目前信息披露领域的诸多痛点、难点。可总结为“四个统一、三个明确、两个提高和一个监督”。
四个统一,即统一信息披露基本原则;统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统一企业、中介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统一存续期重大事项认定标准及披露要求。三个明确是指,明确公司信用类债券的范围;明确特殊状态下的信息披露要求;明确市场自律组织及相关基础设施机构的要求。两个提高则是指,一是提高募集说明书和定期报告的规范性;二是提高投资者保护力度。
3、统一监管
按照有关决策部署,在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框架下,人民银行、发改委、证监会共同推出了一系列深化改革发展、推动规则统一的有效举措。
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强调,《办法》是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完善债券市场法制,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又一重要工作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