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法院网消息,近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三起因开发商楼盘“烂尾”,购房人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按揭借款合同》的合同纠纷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三位购房人于2019年与高安市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楼盘房屋。购房人交纳了首付款后,购房人、开发商、银行三方签订了《商品房按揭借款合同》,向银行按揭借款支付购房余款,此后购房人按时归还银行贷款。但过了交房期开发商表示无法按时交房,且不能确定何时交房。
购房人遂依据合同约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按揭借款合同》,由开发商返还首付款及已支付的银行贷款,后续贷款由开发商向银行归还。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在最后期限的90天内无法交房,购房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开发商应将原告交付的首付款返还给购房人,另外购房人向银行支付的银行按揭贷款应由开发商返还给原告,未支付部分由开发商向银行支付。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地产经济学家邓浩志就此发文:
不得不说,乍一看,可能有人拍手称快,这下责任得开发商背了,但认清责任无助于解决问题:
1、开发商如果有钱赔,就有钱动工,又何至于停工?所以这个判决基本是无法执行的,纯粹从新认定了责任。结果可能只是开发商多输了一场官司,但他们还是没钱复工,项目还是烂尾,购房者还是拿不到房子,银行也别想拿到改由开发商换的房贷;
2、购房者也捞不着好处。房贷虽然不用还了,但首付已经给了,房子盖了一半,现在是首付也拿不回来,之前给的房贷也拿不回来了,房子也收不到。实际上这个判决对购房者一点目的都实现不了。唯一就是不会影响征信;
3、银行将是额外最大的受害者。如果按合同办,银行是旱涝保收的。但是钱他给了楼盘,而贷款者不还贷了,要还贷的开发商没钱还,白白就多了一笔烂账。明明签了合同,白纸黑字的,也不算数。纯粹吃哑巴亏。
以我的理解,开发商违约,遂解除购房合同,这时候应该是开发商赔钱给购房者,而不是转为开发商还贷给银行,这个关系也存在问题。另外,不明真相的网页肯定会喷银行,但如果没有证据表明银行过失造成无法交付,是不应该有银行背这个锅的。否则签合同还有什么意义?最后,这类问题,纯粹走法律途径似乎并不能解决问题,也不能实现目标。现在只能用行政干预的办法,协调额外的资金入场,从新启动项目实现销售与建设的正常滚动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