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浙江温州瓯海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骗取虚拟货币出售牟利案。
2017年,两位大学生骗走了两名网友共60个虚拟货币,并出售获利30余万元。法庭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分别判处两人3年10个月刑期,并罚款4万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由于本案涉及的虚拟货币属互联网发展下的新兴事物,为虚拟物品,因此虚拟货币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虚拟货币不是实物,实际上是动态数据组合,可视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两位大学生因违反国家规定,结伙采用其他手段,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构成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