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网:部分投资者保证金比例低于20%时,中国银行没有强制平仓,可能出于什么原因?(注:根据合约,保证金充足率低于20%(含)时,中行系统将按照单笔亏损比率从大到小顺序的原则,对投资人的未平仓合约产品进行逐笔强制平仓,直至保证金充足率上升至20%以上为止。)
李峰:关于这个问题,合约规定了20%的时候要有平仓。但是实际并没有实现顺利平仓。有几个可能的原因,第一是市场价格波动非常大,他们没有来得及平仓,就是说即使平常也已经亏钱了;或者是到了最后一个交易日,流动性没有了,即使想平仓,也没有交易对手,最后拿到结算价。
第二是,网上流传的中行客服的说法是,原油宝的交易时间是到晚上22点结束,但是在22点时,价格还没有触发20%的平仓线。这个说法不能让人信服,原因是中行的交易员在22时之后,应该还是在监控市场价格,做出平仓的风控行为。
第三种可能,是中行相关人员无法面对市场价格跌破20%平仓线,抱着侥幸心理持有仓位,最后出现了-37.63美元结算价的结果。我感觉第一和第三两种原因可能都有。
经济观察网:为什么中行的平仓价是最后结算价?您认为,结算价是以银行冻结客户时的价格结算还是以WTI原油当天的结算价结算?(注:按照合约规则,合约结算日若客户仍有未平仓合约,中行将冻结客户的交易专户,按照中行公布的原油宝产品合约结算价办理结算,将采取当期合约结算价平仓该产品余额数量,释放冻结保证金。)
李峰:根据合同“若甲方账户中仍有未平仓合约余额,则参考乙方公布的合约结算价进行到期移仓交易”。这个条款写的比较含糊,因为是根据中行公布的合约结算价进行移仓。所以从法律角度来说,中行公布的-37.63美元的结算价,投资人是需要承担的,而不是冻结时的价格结算。
但是,这个理论上来说,存在中行赚取了时间差的利润的可能。就是说,在中行冻结客户账户之后,进行强平,拿到的价格好于最后的结算价。当中的差价,被中行赚取了。这个利润,从合同角度来看,我认为未必有问题。当然,这里面涉及到的对投资人的道义问题是另外一个话题。
对于上面说的中行的时间差的利润问题,仅根据合同来看,理论上是可能存在的。实际上是否存在,或者中行具体是如何操作的,从合同上判断好像比较模糊。我个人感觉可能性不大。
但是总结起来,中行按照结算价计算投资人损失,我认为符合合同。
经济观察网:对于投资者怀疑的中国银行对原油宝设计及风控方面存在问题,您如何看待?
李峰:对于中行原油宝的产品设计和风控问题,我同意这个产品设计和风控都有问题。但是这也只是证明了中行专业度的缺失,不一定构成对投资人的法律赔付义务。总结起来,这个情况涉及三方面:1)中行专业能力不足的问题;2)投资者适当性问题(如上所述,这个产品的合约需要投资人对市场有一定的认知,尤其是在极端行情下的风险)3)中行是否勤勉尽责地实行了风控(例如,20%的平仓执行问题)。
经济观察网:您认为这对中国的衍生品投资和交易将有什么启示?
李峰:对于中国衍生品市场的发展,此次事件可能有几个意义。第一,重新认识投资者适当性问题,如何在此类市场中保护中小投资人,界定合格投资人的边界。第二,产品设计方面,即使在考虑了投资者适当性问题上,合同条款似乎也是明显有利于乙方(中国银行),对于此类投资品的合同如何进行监管的问题。第三,这次事件属于罕见事件,事实上CME的系统也没有考虑负的价格的问题。但是,值得反思的问题是,中行为什么在移仓的设计和操作上出现不是很专业的情况。国有金融机构在市场化的激励和人才吸引上是否有值得改进的地方。
如果有投资人已经发起了“移仓”的到期处理方式,但是中行由于市场原因,未能及时移仓,最后让投资人按照结算价进行轧差移仓的情况。这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核心涉及到合同里的“市场异常波动情况”的认定。我个人认为有了这个宽泛的免责条款,而最近市场的确可以算作“异常波动”,中行最后的赔偿义务似乎不大。当然,这最后是个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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