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新经济联盟就金融厅正在征求意见的“关于公布令和元年资金结算法等修正相关的政令、内阁府令案”发表了意见。关于STO的项目和加密货币衍生品,总结了4点如下:
1. 免除“电子记录转移权”的要求。根据现有的《内阁府条例》,STO私募要求个人拥有1亿日元以上的资产作为条件,这为STO私募设置了障碍;
2. 希望在今后的制度设计中,参考美国的证券规章制度,取得平衡;
3. 关于加密货币衍生品的要求。内阁府令案的内容是,不论虚拟货币的种类,杠杆倍率一律最高设定为2倍,但要设定现行水平的4倍或虚拟货币的种类。新经联指出,根据货币种类的不同,价格变动率也有很大差异,并担忧严格的规章制度会使用户流向海外的交换所;
4. 指出了如何计算金融工具经营者的市场风险当量、交易对手风险当量和基本风险当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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